出现医疗纠纷,怎么办?四种途径可维权

文章来源:衢州日报 作者:腊莎 刘东升 点击数:4716 更新时间:2015-08-11

  近日,不时就能在网络上看见暴力伤医事件,医疗纠纷频现,给医患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,《人民日报》近期也发表多篇文章直指医患矛盾。
 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都不希望看到的事情,但在现实生活中,纠纷却在不断产生。如果医疗纠纷“不期而遇”,患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?记者了解到,目前有四种途径可走:医患双方协商解决、向医调会申请调解、向医学会申请医学鉴定、起诉到法院。四种解决途径不分先后,患者可以任意选择。
  医院方:
  以闹维权不可取
  目前公立医院都设有专门部门统一接受、处理、调解医患纠纷。“出现医疗纠纷,千万不要闹。以闹维权不可取,容易对家庭造成二次伤害;院方也不可能因为患方闹,而答应一些无理要求。”市人民医院分管医疗纠纷的副院长如是说。
  当遇到医疗纠纷,或患者对医疗存在异议时,与院方沟通应该是第一步。医院负责投诉接待的人员会将患方异议登记清楚,之后提交到医院专家组来判断院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过失,对患方是否构成了医疗损害;患方也可直接向医学会提请医学鉴定,以明确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和应该承担的责任。
  医院是一个讲究安全性的地方,而医学又是一门探索性科学,世界上有大概6万多种疾病,能治愈的只占10%。医者仁心,疾病再难,医院在为病人健康保驾护航的道路上从不松懈。据了解,市人民医院为努力提高医疗质量,保障医疗安全,每月举办一次医疗事件分析讨论会,进行医疗质量安全培训以及疑难病例讨论,医疗系统内部也设有完整的纠错追责制度,来规范医生的职业行为,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。
  市人民医院分管医疗纠纷的副院长表示:“在这个依法治国、有法可依的时代,希望大家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,而不是暴力;医院也会本着客观、公平、公正的态度处理问题。无论是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,还是发生医疗纠纷后的处理,我们都希望医患之间能多沟通,能彼此信任。”
  医调会:
  维护医疗秩序是根本目的
  我市的医调会全称为衢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,2010年5月份正式成立,是由市政府设立,市司法局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,现配有4名调解员。
  医调会的工作流程大致分为四块内容,首先是大厅接待,面对来申请调解的医患双方,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告知当事人应该怎么做。其次,通过接待、咨询,把认定为可以立案受理的纠纷告知当事人,并告知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诉求。再次,根据当事人申请,医患双方自愿申请调解的,安排调解员,对重大纠纷进行内部讨论和案件分析,而后组织双方调解。并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双方请求,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,同时告知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。最后,调解员进行整合、分析、认定,提出解决方案,对疑难重大的纠纷,可采取分别调解,阐明法律法规和调解的好处,指导当事人理性争取自己的诉求,以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,促使双方达成协定,以终结医患纠纷,达到社会和谐。
  “说起来工作步骤不是很复杂,但不一定每个纠纷都能马上达成协议,都要通过反复的调解。当然也有调解不成功的,我们会向医患双方说明可以走别的途径,如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。”医调会主任李老五指出。
  据了解,医调会成立5年来,调解成功的纠纷将近300例,一般的纠纷一个月内结案,重大疑难案件三个月内结案。“从社会公认度上来看,医调会对医疗纠纷做出了很大贡献,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医闹、上访,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大闹大赔、小闹小赔的情况。如今,许多纠纷当事人已逐渐主动申请调解,使医疗秩序更加井然有序,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,我们的目的也就达到了。”李老五坦言。
  医疗事故鉴定:
  这是法律依据
  出现医疗纠纷,索赔金额往往引发巨大矛盾。根据《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》,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,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。若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,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,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明确责任。
  可以看出,医疗事故鉴定在医患纠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,它可以明确责任,真正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有没有责任以鉴定结果为准,而不是院方或患方决定的。同时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在追责制度中也是一个法律依据,使医院对医生的管理更规范。
  如今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走事故鉴定与法律程序,这样有利于规范医患双方的行为,有利于提高医院管理能力,促进院方的服务与质量建设,避免“私了”这种不规范的行为。
  此外,保险机制的建立也为解决医疗纠纷保驾护航。去年12月,在市卫生局的牵头下,市区五家医院,与市人保财险为主承保的共保体签署了医疗责任保险协议。为帮助化解医疗纠纷,共保体专门成立了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,当出现医疗纠纷时,理赔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,参与调解和沟通,作为第三方,帮助医患双方更理性的解决矛盾。
  市人保副总经理兰卫平指出,理赔中心的功能早已超出了基本的赔偿功能,更多的是与医院一起解决纠纷,希望能通过各方努力,促进医患和谐。
  公安部门:
  理性维权
  公安部门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则起到了维持秩序的作用。《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》第二章第十九条指出,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,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,劝阻双方过激行为;对劝阻无效的,应当依法予以制止,控制事态扩大,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;对在医疗机构停尸、闹丧,经劝阻无效的,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并依法予以处置。
  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、摆放花圈、焚烧纸钱、悬挂横幅、堵塞大门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,尚未造成严重损失,经劝说、警告无效的,要依法驱散,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;聚众实施的,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;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,构成寻衅滋事罪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、交通秩序罪的,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。
  缓解医患关系,加强沟通很关键
  作为一个医生、护士,天职就是救死扶伤,医疗技术,就要精益求精,因为病人的生命就在你的手上,要格外负责和小心。作为患者来说,我们也要多体谅医生的工作,如果出现了一点小差错,也应给予体谅和宽容。
  医患关系的不和谐,还有一个原因是看病贵、看病难所引起的。患者花了大量的时间和大笔的钱,希望得到好的治疗。一旦有点差错,患者当然就会“火冒三丈”了。医患关系从而变得紧张。
  因此,缓解医患关系,需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。作为医院,要尽职尽责地为病人看病,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、选择权。只有这样,医方才能获得患者的信任和理解;患者方面,也应当理解、支持医生的工作。当医患双方发生矛盾时,患者要尽量冷静、理性地去分析,选择合理、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,而不应该采取偏激、过激的方式,否则不仅不利于维权,还会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。
  最重要的是,当出现医患纠纷时,希望医患双方多站在对方的角度看问题。一方面,医院须进一步加强医疗队伍建设,提高医疗服务质量;另一方面,患者也应该对医务人员有所理解。建立良性、理性、和谐的医患关系,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。